Article 33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诫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履行法定价格义务和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可能异常波动;
(三)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问题;
(四)重大价格政策出台;
(五)重大活动期间。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