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