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第十二条有效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提交其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工商登记资料等真实信息,明示价格及相关信息,履行承诺,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核存并按照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所提交的相关信息,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网络交易价格秩序。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