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市场化机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