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对污染土壤环境或者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