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五十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