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