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完善社会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政府土壤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内容、申请程序和监督方式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