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二节 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不得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等手续。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