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第二节 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用地中的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