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改革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改革工作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