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改革事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改革工作中超越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抵制、阻扰、延误改革,或者拒不执行改革决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核实、处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