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对贯彻执行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采取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方式,发挥人大代表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