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引领和规范改革全过程,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对不适应、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改革事项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应当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