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改革主体应当对改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涉及改革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应当作为完善改革决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