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改革主体)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的改革工作。

改革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