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实行安装水表到户。用水户水表如具备出户条件,应遵循出户设计和安装的原则。对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用水户按用水性质和计量用水量及自治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水价标准缴纳水费。没有条件安装水表并实行依表计量的用水户,按实际用水人口、用水设施、用水性质定额缴纳水费。用水性质没有分类计量的,按其中用水类别最高价缴纳水费。水表自然损坏不能依表计量的,按照用水户前3个月的平均用水量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