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水价时,自治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