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二)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或违背旅游者意愿强迫购物、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服务计划;

(四)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经营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