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政、邮政、电信、交通、电力、广电等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管护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及时维修更新,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