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项目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立项、核准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