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河沙、黏土、饰面石材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