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颁发本行政区域内河沙、黏土、饰面石材的采矿许可证,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持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查、采矿许可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到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