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