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内容包括:
(一)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
(二)经济结构调整方案;
(三)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扶贫救灾、环境保护、城建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五)重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经济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经济事项;
(七)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重大经济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内容,人民政府应当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人民政府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第(三)项规定的内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