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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
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对在职工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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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