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在职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享受与普通学校教师或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同的待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