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或者不具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的人员,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鉴证结论无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对该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