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一)有新的涉案物品或者材料的,可以委托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二)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复核裁定资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三)经复核裁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定。委托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送鉴材料。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