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单位可以要求进行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

(一)有新的涉案物品或者材料的,可以委托原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补充鉴证;

(二)对鉴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复核裁定资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三)经复核裁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裁定。

委托补充鉴证或者复核裁定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提供送鉴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