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程序第十三条已修改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需留存送鉴材料的,应当与委托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妥善保管送鉴材料,并按照鉴证程序逐项建立档案。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受理和完成委托事项,不得调换、损毁送鉴材料;鉴证事项完成之后,应当及时将有关送鉴材料归还委托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