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三十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处理。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