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发展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类职业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