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