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学生的费用,由双方协议商定。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高中,可以向录用其毕业生的单位收取培训费。培训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物价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