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职工的职业培训。

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企业,应当从盘活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兼并企业以及转让国有企业产权的企业,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的转岗、转业培训。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补助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