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贯彻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决定、部署;

(三)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

(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五)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

(六)定期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研究制定对策,及时指导工作;决定表彰、批评等有关事项,向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