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乡(镇、街道)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村(居)民委员会主任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