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制定决定书,并送达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缓执行。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