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造成本地区或本单位违法犯罪情况严重或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重视,化解、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工作不力,管理松懈,造成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恶性责任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严重损失的;
(四)存在重大治安隐患,但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及重大责任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对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见死不救,推诿、拒绝及时抢救治疗的,或有关部门对伤残人员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待遇的。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