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