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保护财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事故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维持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并通知清障施救单位进行清障施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路产损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