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