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别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一)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者凭证;(二)假冒法定减免费车辆;(三)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