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不得有下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一)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卡或者凭证;
(二)假冒法定减免费车辆;
(三)采取冲磅、跳磅、刹磅等非法方式妨碍正常计重;
(四)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
(五)其他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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