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