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应当推行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实行合同管理。

鼓励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