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八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