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二章 预防职责第七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指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二)调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三)与重点行业和单位建立共同预防职务犯罪联系协调制度,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工作;(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专家咨询机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五)结合检察职能检查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