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单位各负其责,检察机关指导、监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维护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