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