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康复第三十九条已废止对已戒除毒瘾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所在单位(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教育和帮助,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并帮助其提高适应社会正常生活和就业谋生的能力。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