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康复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经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依法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戒毒人员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成毒场所应当在10日内书面告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