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康复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立专门区域收治病残吸毒人员,对有严重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实行隔离治疗。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以经费不足、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理由拒绝收冶已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